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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高我市的信息安全保密检查能力,经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信息办、市电信局等四个部门协商,并报市委保密委员会批准,建立茂名市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的成员单位为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信息办、市电信局。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二条 设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成员单位主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召集人由成员单位领导依次轮流担任,每年一换。
第四条 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主要是指对我市党政机关、重要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和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各县(市、区)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合检查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原则上由检查项目内容相关的单位提供;各成员单位也可推荐与联合检查项目内容有关的技术设备或工具,并由联合检查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联合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
(二)交流和通报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研究、解决信息安全保密检查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联合检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负责开展联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
(四)向联合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起草有关联合检查工作的文件、制度等;
(六)编写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
(七)对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的人员队伍进行培训;
(八)办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联合检查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联合检查领导小组每次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由联合检查工作小组提交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
第十条 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年由轮值单位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可向轮值单位提议召开会议,并由轮值单位负责召集,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认真落实联合检查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需要上报或下发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文件,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轮值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做到行动协调、上下联动、资源共用、成果共享。
第十四条 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人在年度轮换时,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将轮值年度的相关资料、检查工作成果等及时移交下一轮值单位。属轮值年度尚未处理完成的事项,应继续负责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联合检查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联合检查工作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筑牢信息安全保密防线,进一步提高检查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共同推进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工作制度设立相应协调机制,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联合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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