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录音带、录像带及各种存储卡等。
  
第三条  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办公室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办公室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科负责;信访局、保密局、机要局、事务管理局等局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由各局负责;领导同志办公室秘密载体的管理由领导秘书负责。
  办公室管理秘密载体的人员(以下简称经管人员)包括:秘书科保密室设专职保密员
2人,兼职保密员2人,负责办公室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工作;各局指派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本局秘密载体的管理;领导秘书负责管理领导同志办公室的秘密载体。

  
第四条  经管人员的选用必须符合《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保密培训,持证上岗,并在保密局注册备案。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五条  各局、科(室)拟制秘密载体时,应按照保密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秘密载体上正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不准复制、翻印或者需要清退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贯彻上级文件精神需要制发的文件,应按照上级文件的密级确定密级。
  第六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文印室或经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内或经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如校样、废纸页等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秘书科保密室机要通信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十三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秘书科保密室机要通信递送。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秘书科保密室或通知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四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密局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五条  涉密电信、电传应当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传送。内部明电和普通传真电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密码电报原文不得印成文件下发,不得复印和传抄,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递,不得用内部明电和普通传真电报转发,不得在报刊上转载。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及网络上使用秘密载体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秘密载体。
    (二)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涉密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或政务外网。如确需工作需要,必须安装物理隔离卡并加装硬盘。存贮秘密信息的硬盘不能用于上网。
    (三)严禁将秘密载体拿到非办公场所或外单位的计算机上使用。
    (四)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使用电子钥匙或设置开机密码(口令)和系统用户密码(口令)等。对存贮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涉密信息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保密防范技术措施。
    (五)涉密计算机应当针对电磁波辐射的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辐射措施。
    (六)对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检修等,凡我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不应让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请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必须有专人现场监督,并在解决后经安全保密技术检查才可使用。
    (七)涉密计算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经管人员应立即送主管领导审阅,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经管人员按照确定的范围送有关部门及人员阅读和使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阅文室或办公室进行;确需在规定范围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办公室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如文印室不能复制秘密载体的,应当到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二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会部门要加强对会议中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一)发放秘密载体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二)绝密级秘密载体,休会时必须集中保管。
  (三)会议结束后,会务人员应当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对发给与会人员的秘密载体,应当收回(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发出当日收回)。需要发给与会单位的,须由保密室传送。确需由与会人员带走的秘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列具清单给其所在单位的保密室进行核对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到保密局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的秘密载体存放在秘书科保密室;各局秘密载体的存放,由各局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铁门、铁窗和密码文件柜。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保存在密码文件柜内,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并将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关闭。
   
第二十九条  秘书科及各局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局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经管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二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局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人员或经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各局、科室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局、科室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作为密件,由保密员或经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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