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是指采集、存储、传输等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包括笔记本型、膝上型和掌上型等。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等。
  第四条 市保密局主管全市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县(市、区)保密部门和各级保密组织主管本地区、本单位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五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实行专机专用、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防范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 涉密与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与非存储介质应严格实行“明密分开、专项专用”,不得混淆使用。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张贴“涉密计算机”和国家秘密等级的标识。涉密存储介质必须根据涉密的等级在显眼的位置标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并按照同等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进行保密管理。
  严禁在非涉密和私人(个人专用)便携式计算机上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严禁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使用电子钥匙、指纹锁或设置开机密码(口令)和系统用户密码(口令)等。对存储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涉密信息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保密防范技术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九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安装涉密计算机监控软件,严禁联接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或非涉密网络,严禁擅自连接外设或使用来源不明的存储介质。
  第十条 严禁在一切便携式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处理密码电报和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一般不得存储机密级和较大量的秘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存储在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与便携式计算机分开保管。
  确因工作需要存储机密级和较大量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先彻底清除与当次工作无关的涉密信息,并在当次工作完成后,做好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归还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必须放置在安全保密的环境内。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十三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借用以及存储其中的涉密信息的清理、复制、数据恢复等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严禁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归还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时,应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对存储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涉密信息做好清理、复制和保存工作,不得擅自清理、复制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不得携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先彻底清除与当次外出工作无关的涉密信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使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六条 不得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保密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必须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严加保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或交我驻外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改变用途时,必须更换硬盘等存储介质或采用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的方法彻底消除存储介质中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转让、赠送未经解密处理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维修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维修单位进行,并派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要做出记录。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或按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销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理、登记手续,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处理。销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在本单位或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发生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丢失、被抢、被盗或其他异常情况,造成泄密或可能造成泄密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本地保密、公安部门,并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关于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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